“无需控制饮食,无需增加运动,一针即可轻松减重”——此类减肥针宣传吸引了大量有减肥需求的人士关注,然而此类药品可能潜藏着健康风险。3月23日,由江苏省句容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妨害药品管理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因非法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司美格鲁肽产品,被法院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经查,2025年2月,张某偶然得知他人经营的美容院因经营不善即将关闭,店内存有一批“效果显著”的减肥针待处理。张某从中嗅到“商机”,以每个疗程600元的价格购入,意图加价转售牟利。
收到货物后,张某发现该批减肥针外包装均为英文,既无中文说明,也无任何生产批准文号。为规避自己男性身份在宣传减肥产品时可信度不足的问题,张某借用女友的社交媒体账号进行推广叫卖。不久后,张某以4700余元的价格成功向江某售出三个疗程的减肥针。江某使用后出现恶心、食欲不振等症状,发现产品包装上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及药品批准文号等信息,于是向有关部门举报。
2025年11月,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经检测,涉案减肥针中含有司美格鲁肽成分,该药品无国家药品标准,也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
2026年2月,该案移送句容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向有关部门核实后确认,司美格鲁肽主要用于治疗成人2型糖尿病及肥胖症。因其具有明确的适应症和禁忌症,滥用或使用剂量不当可能引发严重恶心、呕吐等不良反应,因此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才可购买和使用,严禁未经批准及通过非正规渠道流入的司美格鲁肽药品流通。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于2026年2月依法提起公诉,并结合张某认罪认罚、自首、赔偿等情节提出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