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殊群体保护与民事支持起诉协作配合办法》征求意见
(2025年5月27日-2025年5月31日)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发挥人民检察院民事支持起诉、检调对接等职能,凝聚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合力,切实维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关于关于特殊群体保护与民事支持起诉协作配合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协作配合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昆区人民检察院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发送意见邮件至昆区人民检察院邮箱(kunjian2025@163.com)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邮寄至昆区人民检察院(地址:包头市昆都仑区校园路33号,邮政编码:014010,联系电话:0472-5239517,信封注明征求意见反馈),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31日。
关于特殊群体保护与民事支持起诉
协作配合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发挥人民检察院民事支持起诉、检调对接等职能,凝聚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合力,切实维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协作配合工作办法:
第一条 各单位应当遵循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互助共赢的原则,加强沟通协作,以支持起诉、多元化解为主要抓手,共同保障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群体,是指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妇女等需要社会特殊救助和帮助的公民个人或群体。
本办法所称的合法权益,是指公民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人身权益、物权、知识产权等人身和财产权益。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民事支持起诉:
(一)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
(二)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者生活困难,追索扶养费、赡养费;
(三)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四)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
(五)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六)军人(含退役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七)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支持起诉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特殊群体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局、人社局、妇联、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任一单位提出申请,请求通过法律途径申请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由各单位相关部门予以登记并以电话或移送函的形式通知。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信息后,要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询问其是否需要提供法律咨询,是否需要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如果当事人申请支持起诉,人民检察院要在七日内审查决定是否支持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积极与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协助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司法局需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决定提供的,应当及时将《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等相关材料移交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第六条 当事人自行向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请求援助律师代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后十五日内将当事人的申请支持起诉材料、《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等相关材料移交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第七条 司法局法律援助包括安排援助律师参与诉讼、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等活动。
第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支持起诉案件期间,援助律师可持相关身份证明到人民检察院联系工作、充分交换意见陈述申诉理由。
第九条 对审查终结的法律援助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将法律文书送达司法局。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协助人民检察院做好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从快办理案件。审判过程中援助律师要为被援助当事人提供充分的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对生活困难,缴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当事人,依申请依法为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用。并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及时通报人民检察院并将案件的判决、调解文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处理文书后,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移送单位。
第十一条 移送单位在法律援助、支持起诉及审判过程中要协同配合司法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案件的处理及矛盾的化解。
第十二条 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协同采取措施敦促相关主体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保障弱势群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实现。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可以通过协调、督促有关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先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
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组织有关当事人进行听证。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可以联合开展相关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创新宣传载体和阵地,在合作中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就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召开研讨会议,研究对策措施。
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确立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及文件传输等工作,及时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七条 本工作办法自会签下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对未尽事宜,本着多赢互利的理念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