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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汇报
时间:2015-09-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昆区人民检察院

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汇报材料

 

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的重要体现。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司法行为,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院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支持和指导下,严格履行诉讼监督职责,切实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认真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现将昆区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基本情况

一是强化立案监督工作三年来,我院共受理各类提请批准逮捕的刑事案件共计11191680人,批准逮捕9101317人,不予批准逮捕209363我院在主动推进“刑事案件发、立、破案情况排查机制”的基础上,结合公安机关接出警情况,从源头上对公安机关执法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深挖立案监督线索。共发现刑事立案监督线索79条,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案件41件,公安机关已作出答复并主动立案4142人,监督撤案36

二是强化侦查和刑事审判监督。三年来,公诉部门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3361958人,经审查后决定起诉案件11641608人,不起诉案件2333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256348人,追诉漏犯155人,追漏罪162件;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30份,已全部纠正;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131份,列席审委会352014年,按照上两级院的部署,开展了两次专项活动,加大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力度。共排查了辖区6个派出所,2000余件治案处罚案件,100余件刑事案件。结合发现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3份,纠正违法通知书5份,监督刑事立案3件,发现执法不规范案件40余件。

三是强化刑罚执行监督。三年来,我院共对监管场所进行各类安全防范检查46次,召开联席会议24次,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和漏洞16件,口头纠正16件。发出检察建议书36份,已全部纠正。依法对监外执行人员进行监督,三年,共监督我区监外执行罪犯749人次,均建立了监外执行人员登记表,确保无脱管漏管现象出现。

四是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共受理不服民事、行政裁判、判决的申诉案件119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法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12件。切实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对确有问题的执行案件发出检察建议25份,均得到回复和落实。

二、贯彻落实《决定》采取的措施和成效

(一)在立案监督方面。我院侦查监督部门结合工作实际, 在开展审查批捕工作的同时,把立案监督作为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首要工作来抓。为拓展立案监督线索,推动立案监督工作取得实效,我院侦监部门创新思路,由过去在办理案件或受理申诉中发现线索,改为主动出击,变被动为互动,全面展开立案监督工作。

一是充分了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发案、移送、立案、破案情况,指派专人深入到公安机关各派出所、刑警中队,以派出所接处警记录为基础,对刑事案件发案、内部移送、立案、破案情况进行了认真比对,切实做好立案监督线索的梳理,将立案监督的效果落到实处,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是根据上级部署以及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开展形式多样、重点突出的立案监督专项活动,如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开展对公安机关直接治处案件或刑事转治处案件等专项检查活动,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突出监督重点;又如利用“两法衔接机制”,联合昆区卫生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非法行医等危害民生刑事立案监督专项活动,提升危害民生犯罪的预防、震慑和打击力度,突出监督效果。

(二)侦查活动监督方面。

一是侦查监督部门将对公安机关发、立、破排查工作与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相结合,在梳理立案监督线索的同时,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程序中不规范或违法情况的监督与引导。与公安机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工作发现的问题与整改情况,加强相互间的联系沟通。强化适时介入重特大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了解案情,部门干警分片包干,有选择地积极介入,针对案件的性质和证据收集、固定、完善、保全等方面发表建议和意见,在配合中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积极开展引导取证工作,并不断加强与监所、公诉的衔接机制,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超期羁押、撤案不当、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等行为进行及时的纠正。这种在配合下、沟通中开展监督工作的模式,得到了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的高度认可,同时在共同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化解社会矛盾、强化执法形象等方面也起到了明显效果,确保了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公诉部门不断强化监督意识,重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将侦查监督贯穿于审查起诉的全过程中,转变了以往认为经过审查起诉就等于对侦查活动进行了监督的观念。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人员除了根据侦查案卷提供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证据,审查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准确外,更注重审查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侦查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移送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等。我院公诉部门始终坚持有罪必究的审查起诉原则,切实履行检察机关依法打击犯罪的基本职责。在审查案件时,发现漏犯漏罪线索后,及时汇报,并积极与侦查人员沟通,迅速开展追诉工作。形成了稳定的工作机制和良好的协作关系。如,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非法拘禁一案,经承办人认真审查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追诉漏犯,最终使同案犯王某某被依法提起公诉,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公诉环节的诉讼监督作用。此外,我院通过规范细致的公诉活动,发现诉讼监督的切入点,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侦查活动和侦查程序中存在违法的行为予以纠正。

(三)在审判监督方面。在审判监督工作中,我院从制度建设入手,强化刑事抗诉工作。先后制订了《昆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判监督工作制度》、《昆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判监督案件汇报制度》,使得我院的审判监督工作有章可循,避免了监督工作的随意性。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判决后,仔细审查判决认定的事实、确定的刑罚及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正确。对量刑畸轻畸重,认定事实与指控事实不一致等符合抗诉标准的案件,经与上级公诉部门沟通,在上级公诉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积极开展抗诉工作,切实履行审判监督职责。三年来,我院共对8起案件提出抗诉,全部得到市院的支持。  

此外,对在审判活动中出现的违法现象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口头建议;对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交换意见,协商解决定期与法院刑庭召开联席会议,针对某一时期某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展开分析讨论,就某类案件的构罪、量刑、社会效果等方面消除分歧,达成一致意见。在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重要案件的定罪、量刑方面,分管检察长和案件承办人积极与法院进行沟通,并列席审判委员会,使这些案件的判决更加公平、公正。三年来,共参加庭前会议9次,检察长列席审委会29次。

(四)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民行部门还积极与控告申诉等部门加强协作,开展送法进社区活动,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变上访为下访,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和监督意识。

    (五)加强刑罚执行监督。一是完善审查收押机制,把好“进口”关。建立在押人员谈话制度,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发放给在押人员,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在36个监室设立检察信箱,进一步畅通联系渠道,积极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畅通检察机关发现问题的途径。二是在管理环节上采取单独检查与联合检查、重点检查与普遍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部位和重点人员的监控管理,充分利用每个监室的监控录像,实现对在押人员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实行日检察、周检查、月检查以及禁闭检查、监管活动检查、留所服刑检查相结合,每个工作日进行例行巡监,每月驻所检察在20个工作日以上三是全面推行超期羁押预警机制,对快到羁押期限案件提前7天发出《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有效防止超期羁押的发生。四是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在全面核查辖区内监外执行人员的基础上,一方面建立健全监外人员执行档案制度,对监外执行人员进行登记。另一方面建立了回访制度,定期到监外执行人员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了解已决人员情况。

三、贯彻落实《决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监督意识不够强。

1.案件承办人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的思想依然存在。对公诉环节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注重自身监督能力建设。

2.部分案件承办人重配合、轻制约,重支持、轻监督的观念仍然存在。对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理解不深刻,工作中注重相互配合,忽视了依法监督才能大力支持,纠正违法才能全面配合的深层次工作关系。

二是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上不够完善。

1.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监督机制尚未有效运作。上级检察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对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指导力度不够。

2.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关键环节的监督机制尚未建立。由于侦查活动涵盖刑事立案、侦查取证、侦查终结等多个刑事诉讼阶段,所以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侦查监督应贯穿于侦查活动始终,但从现实情况看,对此类案件的刑事立案监督和捕后的侦查活动的监督很难落实。

三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缺少制约措施。当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对我院发出的监督意见不予采纳时,其违法行为又不属于职务犯罪时,检察监督部门并无切实有效的制约措施纠正违法行为,诉讼监督流于形式。

2.监督范围有限。由于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的全过程无法了解,因此对证据材料、出庭、刑事判决裁定以外的诉讼活动监督存在盲区。例如,审判机关量刑较轻或较重,合法却不合理时,公诉部门不能提请抗诉,也没有其他监督方式可以采取,使这种行为得不到监督。

3.新刑诉法实施后,赋予了侦查监督工作新的职能,特别是逮捕条件的细化,在实践中如何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关系,特别是严格把握逮捕条件维护法律尊严与避免涉检上访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还需实践工作中探索。

四、今后工作意见和建议

除加强立法外,具体意见和建议是:

1.积极沟通、达成共识,依靠人大支持,建立健全与公安、法院的协调合作机制,初步解决诉讼监督依据不足问题,深化监督实效。

2.充分利用检察建议,高效灵活的监督个案。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直接,程序简单,能够避免诉累,降低诉讼成本。

3.利用纠正违法通知,对较严重的程序性违法问题进行监督。针对诉讼活动中发现的一般程序违法问题和公安、法院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采取发出口头或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进行监督。

4.加强对移送案件、监督立案案件逐件定期跟踪,提高监督实效。

5.加大查办诉讼人员职务犯罪力度,与其它监督措施形成合力,保障诉讼监督的强大震慑力。加大对公安、法院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的立案侦查力度,增强诉讼监督工作的震慑力。

6.加强对法律监督队伍的思想教育,提高干警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从思想深处重视监督工作,树立正确的监督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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