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减肥产品深受公众追捧,市面上充斥着形形色色的减肥药,让部分别有用心之人动了“歪脑筋”。
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李某购买糊精等原材料,外包装、粉碎机、封口机等物品,在其租住的房屋内生产“减肥药”,并从网上定制了说明书、包装盒等自行进行包装,仅从外观上看,与合法的减肥产品相差无几,极易骗取消费者信任。随后李某通过其经营的网店向消费者销售。
经有关部门检验,李某销售的“减肥药”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呋塞米”,呋塞米通过排除水分,产生短期内成功减肥的假象,大量服用容易导致脱水,使体内电解质紊乱,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经统计,该产品销售金额共计13万余元。
该案移送老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刑事检察部门第一时间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审查案件后认为,李某以牟利为目的,对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发现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老城区检察院遂于2023年4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同时判令李某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13万余元,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