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本以为自己出于人情,为朋友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却不知这一次盲目随性的人情担保,让自己深陷长达四年的法律纠纷与困境。
“我的银行卡不仅被冻结,卡里的积蓄也被划走,好好的生活全被打乱了。”2026年3月24日,满脸焦灼的崔某来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讲述自己的遭遇。
2022年4月,张某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向赵某借款18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一年。面对赵某提出该笔借款须提供担保的要求,张某向好友崔某求助。尽管崔某对签字担保的法律含义、保证方式以及需要承担的还款风险并不了解,但碍于情面,在借条担保人处签了字。
2023年4月,还款期限届满,张某仅给付部分利息,未能按期足额清偿欠款。债权人赵某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24年5月将借款人张某、担保人崔某一并起诉至藁城区法院。2024年8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借款人张某全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认定崔某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对这笔借款本息承担一般担保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崔某对该判决带来的法律后果缺乏认知,未在法定上诉期内依法提起上诉,错失维权时机。判决生效后,张某依旧未履行还款义务,赵某将张某、崔某列为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核查后发现张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力偿还债务。随后,崔某名下多张银行卡被冻结、账户资金被划扣,个人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2026年3月24日,崔某向藁城区检察院同步提交民事执行监督、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两项监督申请。
案件受理后,为快速查清案件事实、精准开展监督,检察机关于2026年4月1日向法院调取全部案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承办检察官在梳理卷宗、核查案件脉络过程中发现关键问题:法院在审理期间未依法查明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等案件基本事实,直接判令崔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审理存在明显疏漏,存在法定再审情形。
2026年4月28日,该院召开检察委员会,经讨论形成一致意见:该案虽为民间借贷纠纷,但法院对保证期间负有主动审查的法律职责,法院遗漏对该案件基本事实的审查,径行判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有法定再审情形。
同日,藁城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指出原审审理存在的问题,并限期回复审查结果。法院于2026年5月22日依法作出再审裁定,同时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目前,该案再审相关程序正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