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朱某某、王某某等3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朱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郭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期间,朱某某伙同王某某身着美团外卖服装、头盔,骑电动车前往包头市昆都仑区某小区地库,王某某负责望风,朱某某使用扳手等开锁工具将多名被害人家储藏室撬开,盗窃名贵酒水若干瓶。盗窃得手后,朱某某将赃物出售给郭某某,郭某某长期从事收酒工作,却未核验朱某某身份、酒水发票等信息,以远低于市场价进行收购。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白酒价值13万余元。
案发后,朱某某、王某某、郭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其中,朱某某有多次盗窃前科,王某某系累犯,郭某某处于缓刑考验期。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朱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其虽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但也分别具有前科、累犯、缓刑考验期再犯新罪等从重情节,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提出量刑建议,法院最终采纳并依法判处。
不法分子伪装外卖从业人员身份,伺机潜入小区地下车库撬门盗取业主储藏室财物,再由违规收酒人员低价收购赃物,形成完整违法犯罪链条,既侵害群众私人财产安全,也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在此提醒广大居民,务必提高居家防盗警惕性,加强小区地库、自家储藏室门窗锁具加固,名贵酒水、贵重财物不要长期存放于无人看管的储藏区域,发现身着外卖装束却无配送行为、四处闲逛撬摸的可疑人员,第一时间向小区物业反馈或直接报警。
同时提醒烟酒回收、二手物品收购等行业经营者,要严格遵守行业经营规范,认真核验售卖人员身份信息、商品购买凭证,坚决抵制收购来源不明、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的物品,不能因贪图蝇头小利为不法分子销赃提供便利,一不小心就会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此外,也警示有盗窃前科、累犯以及处于缓刑考验期的人员,法律底线不容触碰,认罪认罚、坦白情节不能抵消前科、累犯及缓刑期再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唯有遵纪守法、安分守己才能回归正常生活。任何伪装身份实施盗窃、违规收赃助纣为虐的行为,都难逃法律的严厉惩处,切莫因一时贪念逾越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