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掩饰、隐瞒贪污所得钱财的来源和性质,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资金转入他人账户“洗白”,企图隐瞒犯罪所得,检察官阅卷发现“案中案”,经山东省冠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分别以贪污罪、洗钱罪判处薄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
2017年8月至2021年6月,薄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收取陈某、郝某、高某等14名建筑垃圾运输承包商的建筑垃圾处置费共计42.7万元,并据为己有。到案后,薄某对贪污犯罪行为供认不讳。2023年10月26日,监察机关以涉嫌贪污罪将薄某移送至该院审查起诉。“贪污所得款项流向哪里去了?”带着这样的疑问,承办检察官全面细致审查了案件卷宗,发现薄某将贪污所得部分现金存入其实际控制的刘某名下的银行账户。
经补充调查,最终认定薄某于2021年6月26日将贪污的2万元公款通过ATM机存入到其实际控制的刘某工商银行账户,同年7月16日将上述2万元转入到其妻子杨某工商银行账户用于购买房产的犯罪事实,构成自洗钱犯罪。
证据链条补充完善后,检察官认为薄某的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且应与贪污罪数罪并罚。2025年2月9日,该院以薄某涉嫌贪污罪、洗钱罪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