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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补充说明
时间:2017-06-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财政厅关于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将2017年我院预算公开补充说明予以公布。

一、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358.93万元,其中:货物类:178.93万元。服务类:180万元。

二、转移支付情况:

2017年中央政法转移款150.75万元,其中办案业务费90.45万元,业务装备费60.3万元。

三、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通过提高办案质量、时效,缩短办案周期,降低办案成本,减少国家损失,有力打击犯罪分子,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严格履行采购手续,选取质优价廉的设备,为办案办公提供技术支持,提高办案办公水平和质量。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我院国有资产2336.33万元,其中车辆475.24万元、其他固定资产1861.09万元。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为我院收缴赃款的收入。

3、公共安全()检察():反映我部门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反映我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6、项目支出:为完成单位办案业务需要而发生的项目支出,含中央政法转移支付办案经费和办案装备支出。

7、“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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