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委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由本院业务监督管理部统一接待。
二、受委托的律师到本院办理手续,应当出示或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对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在律师阅卷室进行。必要时本院可派员在场协助。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等方式。
四、因各种原因无法安排辩护律师及时阅卷的,应说明原因并安排辩护律师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阅卷。
五、律师有下列情形的,本院依法中止接待:
1、无执业律师资格的;
2、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未满二年的;
3、曾任本院检察官的;
4、与本院检察官有配偶、子女关系的;
5、为二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担任辩护人的;
6、为二名以上的同案被害人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执业禁止情形。
六、律师在本院办理手续后,可以会见在押嫌疑人、查询案件进度、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提交意见、证据材料、申请取保候审、申请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投诉或举报等。
七、律师阅卷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案卷材料带离阅卷区域;
2、对案卷材料进行折叠、涂改;
3、委托他人代为阅卷;
4、使用自带的移动存储设备拷贝电子卷宗。
对造成案卷材料毁损、缺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辩护律师告知其委托人或其他人员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应接受并立即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二0一三年五月十日